日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联合发文,贯彻执行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即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各有关部门需根据文件精神及时办理收费清单变更手续(市发改委)和财政票据缴销手续(市财政局),执收单位于2018年4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执收的、此次取消和转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及时主动做好退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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