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7-04-28 09:43:37  来源:  点击: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转发国家农业

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实行“先建后补”意见的通知

 

 浙农综办〔201732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国农办〔2016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73号)和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可实行“先建后补”的范围

    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项目单位实施的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以及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明确可实行“先建后补”的其他项目。

二、“先建后补”的程序

(一)申报。“先建后补”项目一般应提前一个年度向开发县农发办提出申请。申报“先建后补”的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可适当简化申报程序,项目单位可直接提交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明确项目建设期限、建设内容、资金投入和资金筹措能力证明等要素。省农信担保公司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等提供政策性担保服务,推动“先建后补”融资需求的解决。

(二)评审。开发县农发办组织对项目进行初步评审,重点审核是否符合申报政策及项目单位资金筹措能力,并将项目实施方案和初步评审意见报设区市农发办评审。开发县农发办根据审定的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报省农发办批复。

(三)立项。“先建后补”项目计划经省农发办批复后,资金需求计入下一年度开发县资金指标,开发县下一年度在资金指标额度内优先安排“先建后补”项目。“先建后补”项目以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时间确定项目计划年度。

对政策明确可实行“先建后补”的其他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先建后补”项目的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应完善项目建设资料和项目财务资料,保留必要的项目建设全过程相关影像或图片资料。“先建后补”项目验收按照《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73号)执行。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7 414

 

抄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74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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