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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交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征求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06 16:28:40  到期时间:2017-07-14 16:27:12  点击: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交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

电子邮箱:tzjjlcz@163.com

传真电话:0576-88200911

地址: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66号天元大厦

邮编:318000

台州市财政局

201776

 

 

 

台州市交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交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管理,规范经费预算、使用和收缴程序,提高资金使用的绩效和安全性,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经费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给台州市交通运输局的,专项用于交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交通重大项目是指《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中明确的经市政府批准,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公路、站场等交通建设项目。

第三条  根据全市交通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经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协商后,按需确定每年前期经费预算额度。前期经费按照总量控制、滚存使用、规范安全、绩效优先、突出重点的原则使用。

第四条前期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综合交通及其子项目规划编制费用,支付或垫付交通建设项目调研、规划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报批等项目前期工作环节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内容包括:

1.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设计、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等有关费用,以及环评、能评、水保等相关支持性文件所需的费用,招投标代理服务等费用;

2.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等的评审论证费用;

3.对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较大、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公益性交通建设项目,其听证会、征询会等支出;

4.开展与前期项目直接相关的规划、调研、会议支出;

5.收回垫付的前期经费所需的审计支出。

第五条前期经费安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基本具备前期启动条件;

2.前期项目已列入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第六条前期经费列入台州市交通运输局预算项目库,申报预算时应同时报送年度预算绩效管理目标,实行年中绩效跟踪监控及年末预算绩效评价。

本办法出台后,市交通运输局原“重大公路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更名为“交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七条前期经费纳入项目概算。前期经费用于垫付交通建设项目规划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报批等费用的,在项目有足够的资金来源时要向项目相关单位收回。

除此之外的前期经费作支出列支。

第八条  已垫付前期经费的交通重大项目,因故终止不再实施的,经市交通运输局申报、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批准后,垫付经费转为支出列支。

第九条  收回垫付的前期经费,按照《台州市市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台财预发〔20117号)规定上交财政,不得直接用于支出或垫付。

第十条  重大交通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设计或地勘等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并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的规定,签订规范化的合同。

第十一条 前期经费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收缴管理,专款专用。前期经费的使用管理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