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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解读
时间:2017-09-01 15:34:24  来源:  点击:

2017628,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联合印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综〔2017  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规定,现对《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全力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积极财政政策加力增效,加大我省企业减费降负力度,年初,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我们组织开展了企业减负担降成本大调研活动,派出8个调研组,对全省89个市(县、区)1000多家企业的成本负担情况开展走访调查,并对上万家企业进行问卷调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69日,省政府印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意见》共10方面35条政策措施,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实现了省定行政事业性涉企零收费。

为加快落实省政府的重要决策,尽早使企业和社会享受到省政府供给侧改革的政策红包,确保企业有获得感,同时考虑到具体实施的可操作性,会同省物价局,我们抓紧制订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

鉴于涉企收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同时收费权与各部门的行政职能、法定义务等密切相关,为稳健推进该项重点工作,我们提出三项指导性原则:

1.谁设立谁减免原则。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家和省两级立项。按照“谁设立谁减免”的原则,本次对省级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

2.与政府职能转变相适应原则。省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政府职能转变以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要求,对本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权进行梳理和重新明确,条件成熟可由市场配置的事务性收费转由市场运行。

3.能清则清原则。对省级设立的量小、政策效应不明显的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能取消则取消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

三、《通知》的主要政策内容

(一)明确了政策内容和执行时间。一是全面取消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参照国家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收费政策,自201771日起,试行将我省特种设备检验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三是自201771日起,取消、转出一批省级设立的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明确了适用范围。该政策属于普惠性优惠政策,优惠对象针对我省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及有关社会民众。

(三)明确了后续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四)明确了取消后的资金保障。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解读电话:省财政厅 电话:87056592

     省物价局 电话:87052917

 

 

责任编辑:曹家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