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省安监局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17-09-25 17:51:53  来源:  点击: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联合修订印发的《浙江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5年,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对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推动和发展,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十分必要。一是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需要对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予以调整。新增智慧式用电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系统推广应用,并将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调整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应用。二是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2016年,国家新设立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支持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全国安全生产“一张图”建设等方面。根据财政部和安全监管总局修订印发的《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2号),省里需要对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作进一步规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包括全省化工安全仪表系统应用、智慧式用电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系统推广应用、省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建设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奖励;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全国安全生产“一张图”建设等国家规定的支持范围。

(二)明确专项资金分配方法。主要采用因素法,包括应用化工安全仪表系统、应用智慧式用电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系统、省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建设以及省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奖励因素、绩效因素以及中央专项资金确定的其它分配因素。

(三)明确专项资金下达时限。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在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市县。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文件后30日内下达市县。

(四)建立项目储备库。要求各市县安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符合条件的项目应提前一年纳入储备库,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原则上要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

(五)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并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与次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各级财政、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下达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三、《办法》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省财政厅经建处,联系电话:0571-87055752;省安监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056927

 

 

责任编辑:曹家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