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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7-10-30 14:25:43  来源:  点击:

 

2015年我厅与省教育厅印发《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整合原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中小学教师教育、学前教育、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等项目,总盘子为45220万元。《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有效扩大了县市对专项资金的统筹权,激发了各地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目前,《管理办法》三年有效期已满,部分支持内容需要完善,且包含省级(7%)和市县两个级次,审计提出过整改意见。为更好的支持教育发展事业,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我处与省教育厅有关处室进行了修订,主要修改如下:

一、总体修改情况

总体继续以“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是将原办法业务工作量因素(30%)、重点任务因素(28%)、绩效考核因素(35%)、其他因素(7%)等四个大类调整为重点任务因素(60%)、绩效考核因素(40%)两大类,并对小项做好修改完善。具体如下:

中职教育:将中职教育内涵提升因素、中职教育发展挂钩考核因素,归并调整为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持的“三名工程建设”因素项,权重由40%调整为45%

学前教育:作为绩效考核因素之一,权重由28%调整为25%

教师培训:中小学教师省级培训因素(10%),作为重点任务因素之一;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绩效考核(10%),作为绩效考核因素之一。

教育发展业绩考核:5%保持不变。

其他因素:原7%,降为5%。原办法中预留的中职教育职业能力大赛、中职课改经费、百人千场送教、省级教育培训基地等项目经费,级次为省级,今后此类经费需求调整到教育费附加中安排。5%主要用于当年度教育重点发展事项,如补短板等工作经费,整合入有关因素中转移支付至市县。

二、具体因素说明

1.重点任务因素占权重60%。包括中等职业教育“三名工程”建设绩效、中小学教师省级培训和其他重点工作等因素。具体如下:

1)中职教育“三名工程”建设因素(45%):分配时按照名专业(包括名校主干专业)就读学生规模、“三名工程”建设实施情况等并按专业类别、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分档计算。

2)中小学教师省级培训(10%):分配时以各地实际参加名师名校长培训、骨干教师省级培训和省级海外教师研修项目的教师类别、人数和天数进行计算。其中“省级海外教师研修项目”为本次修订新增,其余均不变。

3)新增其他重点工作因素(5%):主要根据省政府和省教育厅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及其他一些临时性的资金需求进行分配。

2.绩效考核因素占权重40%,主要包括学前教育质量提升因素、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和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绩效考核因素。学前教育质量提升因素(25%),主要包括各地等级幼儿园建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实施情况、幼儿教师持证率提升和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情况。其中,“各地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建立”为新增因素项。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内容和权重5%保持不变、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绩效考核内容和权重各占10%保持不变。

三、相关衍生问题说明

一是新办法中对中职教育“三名工程”建设因素计算名校、名专业(均转化为专业的在校生人数折算因素),对名师、全省中职教育发展挂钩考核因素等,拟在中央对我省的奖补中安排。

二是本轮修改,加大中等职业教育“三名工程”建设,由此导致学前经费略有所下降,影响面约1300万元。对此,一方面,将在年度新增其他重点工作因素(5%2261万元)中对学前进行倾斜,另一方面,在学前三轮行动计划和生均经费制度出台后,对学前在其他渠道给予一定支持。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浙江省财政科教处、浙江省教育厅计财处,联系电话:0571-870575970571-88008908

 

 

责任编辑:曹家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