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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18-03-12 10:18:35  来源:  点击:

 

一、起草背景

1.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被定位为准公共产品,国家要求各级政府加大扶持力度。

早在2014年,国务院专门召开全国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李克强总理专门批示“要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规模,有效降低融资成本”。2015年9月,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其中第五部分提出“要加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力度”;今年4月1日,冯飞常务副省长在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指出“建设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重点是要建设四项机制,其中风险补偿机制是体现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准公共产品属性’的典型做法”。由此可见,国家已将政策性担保机构明确定性为准公共产品,需要各级政府加大扶持力度。

2.我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面临困境,亟需强有力的政策扶持。

我市第一家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起步于1999年11月。之后,民营担保机构数量不断增加,融资担保业务新增额和期末在保余额逐年上升,发展欣欣向荣,为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发挥了稳定器的作用。2013年,我市担保行业发展出现拐点,呈萎缩性态势。据统计,2013年到2017年期间,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从55家减少到41家,期末担保余额从2014年末950393.88万元下滑到2016年末的913851.03万元,而年平均代偿率由2014年末的2.16%上升至2016年末的3.44%,担保行业发展艰辛。为推进我市担保行业的创新发展,今年10月,我市出台了《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所开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 融资担保业务安排风险补偿资金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

2、《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

4、《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15〕10号);

5、《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7〕号)。

三、起草过程

1、在调研基础上,形成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实施细则的初稿。一是对我市今年以来担保机构开展的政策性业务的放大倍数、代偿率及担保费率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以上述五大政策为依据,初拟了《台州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实施细则》。二是根据“浙江省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中2016年度填报的业务数据为基准,按照初拟的《风险补助实施细则》,测算我市三区及开发区所需的补助资金总额,并对初拟的《风险补助实施细则》可操作性进行预测检验。

2、充分听取意见,加强与市级相关涉工涉金部门对的协商探讨。初稿完成后,市经信委与市财政局就政策导向、扶持重点、可操作性等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多次召集市级相关涉工涉金部门、市信用担保行业协会进行讨论座谈,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形成征求意见稿。

3、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逐步形成规范化文件。《风险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在经信和财政门户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同时根据法制办要求,文件主发方进行了合法合规性性审查,逐步形成规范化文件。

四、内容介绍

《台州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实施细则》共分总则,风险补助对象、条件、范围,支持方式、额度,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监督与检查,附则等六大部分,共计十八条。

第一部分总则。总则部分介绍了本细则出台的政策依据、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定义、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的资金来源、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部分为风险补助对象、条件、范围。其中第六条详细说明了申请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需具备的条件:一是获取《经营许可证》1年以上(含1年),且信用等级达BBB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二是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每月准确、及时向浙江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报送运行监测统计信息,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积极加入市信用与担保行业协会,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罚。三是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当年代偿率原则上不超过3.5%,具体标准将根据当年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整。四是申请风险补助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中,对单户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融资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且单笔担保绝对额不超过500万元。五是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收取客户保证金的融资担保机构须设立保证金专户。六是为全市小微企业和“三农”开展融资担保的业务量占担保业务总量的50%(含)以上,为全市小微企业和“三农”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年末担保责任余额达净资产2倍(含)以上。 七是平均年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第七条明确了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支持范围。

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对风险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式、额度及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规定市级财政对市区内开展政策性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助,补助比例为不高于融资担保机构当年为小微企业和“三农”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对单个融资担保机构的年度风险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对申报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项目,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考评会审。

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为风险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附则。规定各融资担保机构收到的风险补助资金,记入“担保扶持基金”科目,主要用于充实风险准备金,弥补担保代偿损失。对采取各种方式骗取风险补助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将追缴已拨付的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融资担保扶持政策补助。并且明确风险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附则部分,明确政策的解读机关为:台州市经信委,台州市财政局。

 

责任编辑:曹家楣】